關于公開征求《關于加強海水養殖污染生態環境監管的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2021-02-06
云灃環境
原創
3359

       

       為進一步強化海水養殖污染生態環境監管,推動海洋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提高政治站位,明確監管責任 

        (一)提高認識 。 海水養殖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重要意義,但部分地區海水養殖的無序發展造成了局部海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此,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要求嚴格控制海水養殖無序發展引發的污染危害。沿海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到加強海水養殖污染生態環境監管對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具有重要意義,要聚焦海水養殖污染突出問題,采取針對性舉措,加大監管力度,助力“美麗海灣”保護與建設。 

        (二)明確責任。 沿海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切實履行生態環境統一監管職責,以改善海洋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堅持“分區分類、因地制宜、逐步推進”原則,建立海水養殖污染生態環境監管體系;加強指導協調、嚴格環境準入、完善標準體系、加強監測監管、強化執法檢查,推動解決海水養殖污染突出問題。 

        二、夯實監管工作基礎 

        (三)依法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沿海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嚴格落實“三線一單”(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 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依法依規做好海水養殖相關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以及新建、改建、擴建海水養殖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或備案管理。沿海各?。▍^、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摸排未依法依規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海水養殖項目,在 2021 年底前摸清底數,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從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歷史遺留問題入手,結合實際制定整改方案,并逐步依法推動解決。 

        (四)加快制定養殖尾水排放地方標準。 沿海各?。▍^、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針對池塘養殖、工廠化養殖等,制訂出臺養殖尾水排放相關地方標準,并作為養殖尾水排放監督性監測及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的依據。標準制定要統籌考慮區域養殖特點和經濟、技術可行性,明確尾水中懸浮物、總氮、總磷及化學需氧量排放控制指標和限值,地方可視監管需求對其他營養物質、感官控制指標等提出要求。配套污染防治、監測、執法檢查、宣傳培訓相關文件,推動實現養殖尾水達標排放。2023 年底前,出臺養殖尾水相關排放標準,鼓勵各地提前出臺并實施。 

        (五)動態掌握養殖排污口基本信息。 沿海各?。▍^、市)生態環境部門結合入海排污口排查工作,會同相關部門督促有關地方摸清養殖排污口底數,做到“有口皆查,應查盡查”。要逐一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掌握海水養殖方式和排污口分布、數量、排放方式、排放時間和頻次、排放去向等關鍵信息。將養殖排污口納入入海排污口備案管理,逐步實現“應備盡備”。2022 年底前,養殖排污口信息納入省級統一的排污口信息平臺中,實現一張圖和臺賬一張表管理。

        (六)推動實施養殖排污口分類整治。 沿海各?。▍^、市)生態環境部門要督促有關地方結合實際出臺養殖排污口分類整治方案。推動依法取締一批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自然保護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設置的養殖排污口;清理合并一批集中分布、連片聚集的中小型海水養殖散排口,鼓勵各地統一收集處理養殖尾水,設置統一的排污口;規范整治一批布局不合理、責任不明晰,不利于維護管理和環境監管,以及群眾反映強烈、污染較為嚴重的養殖排污口。 

        三、強化監測監管和執法檢查 

        (七)逐步推進養殖尾水監測。 沿海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推動工廠化養殖尾水自行監測工作,試點引導池塘養殖尾水自行監測工作,2022 年底前,在部分地區開展試點,2025 年底前,初步實現工廠化養殖尾水自行監測。在自行監測基礎上,組織開展養殖尾水監督性監測工作,針對池塘養殖清塘時段尾水排放,應加大監測頻次。鼓勵地方結合常規監測和執法工作開展養殖尾水及開放式養殖海域環境監測工作。 

        (八)分類實施生態環境監管。 沿海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針對不同養殖模式分類施策,重點圍繞集中連片池塘養殖和開放式養殖生產副產物和塑料垃圾等廢棄物,以及池塘養殖清塘廢水和淤泥等,明確監管措施;注重運用衛星遙感、無人機等技術手段,加大對集中連片中小型養殖對優質岸線生態破壞的監視監管力度;對照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表)及批復文件要求,加強項目施工、驗收、投入生產或使用等環節的事中事后管理,確保建設單位有效落實環境保護措施,具備條件的地區,可結合實際研究開展工廠化養殖的排污許可試點。

        (九)加強環境保護執法檢查。 沿海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綜合執法隊伍加大排污口環境執法檢查力度。對海水養殖項目未經依法備案或不按規定排污的行為,推動依法予以處罰。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近岸海域海水養殖環境執法協作機制,提高執法針對性和時效性。針對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養殖廢棄物丟棄和水體黑臭等突出問題,要及時交辦并跟蹤解決情況。 

        四、強化政策支持與技術示范 

        (十)加大政策支持引導。 沿海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加大對符合環保要求養殖活動的政策支持力度,對連片養殖區域實施尾水集中處理、生態化處理的養殖排污口,可在設置論證及備案等方面出臺支持鼓勵政策;在養殖排污口布局合理和尾水達標排放率高的區域,降低監督性監測和綜合執法頻次。已經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的海水養殖規劃,其規劃內單個海水養殖項目的環評內容根據規劃環評的分析論證情況依法予以簡化。 

        (十一)強化污染控制技術示范。 沿海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強化海水養殖污染控制技術支持,收集典型案例并編制技術指引,配合相關部門做好養殖尾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和升級改造、海水養殖廢棄物的集中收儲處置和資源化利用、海水養殖池塘塘泥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等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對餌料、抗生素等成分檢測分析技術研究,推動在線監測、大數據監管、無人機監管等技術應用,提升發現問題的能力,加強對新型海水養殖模式生態環境影響研究,視情將其納入監管。 

        沿海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將海水養殖污染生態環境監管作為解決群眾身邊的突出問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舉措,加大指導和協調力度,強化部門聯動協作和信息共享,有效提升監管能力。加強對海水養殖污染控制好經驗、好做法的宣傳引導,增強海水養殖從業人員生態環境保護意識,鼓勵社會公眾參與監管工作,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和參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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